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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行政公益诉讼诉讼请求精准性
赵海松
准确、具体、高质量的诉讼请求可以更好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更加充分彰显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价值。根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下称《规则》)第83条规定,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可根据行政机关的不同违法情形,向法院提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变更行政行为等请求。当前,在行政公益诉讼实践中有的地方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尚有一些需要完善优化之处。以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诉讼请求为例,还面临检察建议内容与可能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请求衔接不够紧密、难以明确提出行政机关整改期限等问题,给检察机关精准规范高效办案带来挑战。笔者建议,从以下方面完善和改进。
完善制度建设。当前,司法机关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则》及相关司法解释无法全面解决案件办理中面临的难题。近年来,虽陆续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则》等司法解释,但均未对诉讼请求进行详细规定,无法满足不断发展的办案需求。司法办案中,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边界难以把握,不同群体、不同视角对同一法律条文有不同的理解认识,需要通过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等,为检察公益诉讼提供根本性、系统性制度保障和规范。
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诉讼请求中,明确履职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则》第75条、《解释》第25条规定,检察建议内容需包含行政机关整改期限,法院针对被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要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由于行政机关的整改期限、履行期限的确定较为复杂,在部分案件中检察机关并未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履职期限。对此,可参考同类案件整改期限,多方征求意见后,在诉讼请求中提出行政机关履职整改所需期限。在庭审阶段,如行政机关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整改期限无异议或者持默认态度,那么法院可以按照检察机关提出的整改期限确定行政机关履职期限。如果行政机关认为检察机关提出的整改期限不符合整改实际情况,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由被诉行政机关对于不认可检察机关提出的整改期限的事项进行举证,对不能在检察机关提出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事项进行说明。
为确保检察机关精准履职办案,为法院裁判提供基本遵循,可参照《规则》中的相关要求,对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诉讼请求内容在格式上统一为:请求判令被告某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某损害公益的行为在本判决生效后X个工作日(月)内依法履行何种监督管理职责。通过固定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诉讼请求格式的方式,对诉讼请求内容进行规范,从而统一法律适用,保证司法公正高效权威。
(作者分别为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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